絳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實施方案
發(fā)布日期:2024-04-12 09:17 來源: 絳縣人民政府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為進一步推進我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保障我縣公共租賃住房公開、公平、公正分配,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12〕70號)、《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晉建保字〔2014〕71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管理的通知》(晉建保字〔2018〕329號)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實施方案:
一、保障范圍
(一)絳縣古絳鎮(zhèn)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縣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8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上年度絳縣人均住房面積60%或者無住房的家庭。
(二)絳縣古絳鎮(zhèn)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縣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10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上年度絳縣人均住房面積80%的家庭。
(三)新就業(yè)無房職工。是指大中專學校畢業(yè)或者部隊復退不滿5年,具有絳縣古絳鎮(zhèn)戶籍且無住房的人員。須有人社部門的招錄(聘用)計劃和用人單位的招錄(聘用)證明。
(四)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1年以上并繳納社會保險的無絳縣古絳鎮(zhèn)戶籍在絳縣縣城務工的人員。須有勞動用工備案1年以上及已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
在保障古絳鎮(zhèn)城鎮(zhèn)居民保障性住房的前提下,如當年還有剩余保障房源,可將保障范圍放寬至古絳鎮(zhèn)常住人口家庭。
二、申請與核準
(一)申請及提交資料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為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非戶主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及其他有關信息,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到社區(qū)服務中心領取、填寫《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申請表》,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社區(qū)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以下相關證件與資料原件、復印件:
1.《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申請表》;
2.戶口本、共同承租的家庭成員身份證、居(暫)住證;
3.申請人婚姻情況證明材料;
4.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5.家庭財產情況證明材料;
6.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7.外來務工人員應當提交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憑證等材料;
8.申請人授權審核機構查詢、核實、公示其申報信息的授權書;
9.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資料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受理時間、受理事項和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基本情況,應當在受理后2日內在受理單位公告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qū)、居住地社區(qū)同時進行公示。
(二)核準程序及相關事宜
1.社區(qū)服務中心受理申請之后,應當就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采取入戶調查、組織聽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qū)公告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初審符合條件,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上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在3日內將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人口等相關證明材料送至民政部門,并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3.民政部門應當以聯合辦公等形式會同公安、人社、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繳納社會保險、報稅與完稅)、財產(車輛、個體工商登記或者投資辦企業(yè)、購買股票、基金、期貨、商業(yè)儲金型保險投保及繳費、銀行存款)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4.公安機關應當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5.民政部門與公安機關出具審核意見后,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以聯合辦公或者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會同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保障條件進行聯合審查,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進行復核,復核工作應在公示期滿后10日內完成。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
不符合條件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社區(qū)管委會和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照片、身份證號、住址、工作單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全部家庭情況。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登記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三、分配原則
(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遵循程序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原則,采取抽簽或隨機搖號方式確定配租順序。
(二)配租對象輪候順序確定后,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媒體公示確定輪候對象姓名、照片、身份證號、住址、工作單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三)公示無異議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與配租對象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予以配租。
(四)配租合同應當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房屋概況、租賃期限、房屋面積、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違約處置等內容。
(五)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配租工作結束后5日內,將配租結果通過當地政府網站、電視臺等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
(六)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對象自住,不得轉借、轉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損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商業(yè)經營或違法違規(guī)活動。
四、動態(tài)管理
(一)輪候對象的管理
輪候時間超過一年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供應住房前會同同級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對擬供應對象是否符合供應條件進行復核。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主動向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報告變化情況。
(二)公共租賃住房的騰退
經年度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住建局會同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作出終止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決定。終止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后,承租人應當在2個月內退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賃住房標準收取租金。
2個月內退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延期6個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場標準收取租金。6個月后,無正當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從次月起按照市場標準的1.2倍收取租金。
住建部門作出責令退出決定后, 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承租人收到責令退出決定后,必須無條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建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置。處置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計入不良信用檔案,不得再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未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狀況,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一經查實,住建部門會同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作出收回住房與追交租金決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不低于市場標準的2倍追交承租期間的租金,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計入不良信用檔案,不得再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三)騰退的住房
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并入我縣公租房保障房源隨機予以分配。對于騰退的公租房,采取動態(tài)申報審核分配的方式,各相關職能單位積極配合,做好審核工作,確保分配工作公平公正。
(四)公租房租金標準
健全與多層次公租房保障體系相適應的定價機制。按保障對象(分為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支付能力不同實行差別化租金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采取分類分檔計租。參照我縣物價部門已核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0.8元/平方米(絳價費字〔2011〕15號)進行測算,根據《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晉建保字〔2014〕71號)文件精神,初步擬定我縣低收入住房困難保障對象租金保準為0.8元/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租金標準為4.0元/平方米。待物價部門核定后執(zhí)行差別化租金,保障家庭按照類別長退短補。
絳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2024年4月12日